江西省崇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盛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崇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民初2800号 原告:江西盛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欧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7XA8Q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崇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龙兴大街3888号龙湾小区01-2#楼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81HYU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盛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崇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