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6122号
申请执行人:***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交通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平利中。
被执行人:昆山新元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顺阳民营区民高路20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启,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新元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9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426.5元,执行费154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94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