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桐执字第00458号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
法定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2.48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