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子洋。
原告***与被告***、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孝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明启
书记员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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