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利通万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1542号
原告:北京利通万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
法定代表人:单磊,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康,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男,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桐柏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桐柏,住所地桐柏县桐柏县城关镇产业聚集区>
负责人:吴军。
被告: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子洋。
原告北京利通万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利通万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原告北京利通万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511元。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通万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其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利通万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守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志玲
书记员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