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30民初35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301768409948。
法定代表人:丁子洋,任公司经理。
**诉***、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南阳宛运公司的桐柏分公司工程款冻结23万元,并由桐柏县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桐柏县鸿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南阳宛运公司的桐柏分公司工程款23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桑婷
书记员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