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1000号
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乡县大桥乡陡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600215596。
法定代表人:郭晴,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810056534(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闯闯,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约50岁,住内乡县。
被告: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县城312国道北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06676491E。
法定代表人:谢大治,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