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312国道北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06676491E。
被执行人: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经济开发区山水大街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DY61M77。
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9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万元及利息。因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不能按时履行应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调查发现: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存款3600余元,本院扣划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同时将其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仅实现363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晓峰
审判员 孙仲杰
审判员 齐英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