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民终3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经济开发区山水大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小金,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312国道北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大治,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士杰,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上诉人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湍东建安)、原审被告常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在被上诉人没有明确表示请求解除的前提下,不应判决上诉人返还货款并负担利息。因原审被告常士杰的传言造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合同理解的偏差,通过三方商谈能够履行,且上诉人已发出了600张模板。原判未考虑上诉人实际损失,有失公正。
湍东建安辩称,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上诉人所称已发出的600张模板与被上诉人无关。原判正确。
常士杰述称,600张模板是由其签收,与湍东建安没有任何关系。认可一审判决。
湍东建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1日,常士杰作为乙方、德瑞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在内乡县域的经销商,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进货履行金为人民币18万元整,甲方首次向乙方铺送600张塑料模板产品作为乙方启动当地市场使用。
常士杰作为德瑞公司的经销商向湍东建安推销由德瑞公司生产的建筑模板。经协商,原告同意购买被告德瑞公司模板并由被告常士杰向原告提供价格表及被告德瑞公司的账户。2020年3月22日,湍东建安向德瑞公司转账支付了18万元货款用于购买模板,德瑞公司收到了该货款。
2020年3月24日,德瑞公司按照其与常士杰的合同约定,向常士杰发送600张模板,常士杰已收到该货物。
2020年4月3日,湍东建安向德瑞公司发送《催货通知函》,要求德瑞公司十日内将所需模板全部运送至湍东建安。
2020年4月9日,德瑞公司向湍东建安回复,已收到湍东建安转给该公司的进货履约金18万元,德瑞公司按约将首批铺送600张模板发出,湍东建安常士杰已收到该批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湍东建安与德瑞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湍东建安依约向德瑞公司支付了18万元货款,但德瑞公司未履约向湍东建安发货,故对其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要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常士杰并非为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对湍东建安要求常士杰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要求不予支持。对于德瑞公司要求湍东建安返还已发的600块模板及承担往返运费的辩称,根据德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常士杰、湍东建安的陈述,德瑞公司将其与常士杰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同其与湍东建安的买卖合同相混淆。湍东建安与常士杰分别为两个民事主体,其分别与德瑞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性质不同。湍东建安基于买卖合同向德瑞公司支付货款18万元,而德瑞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书》向常士杰铺送600张模板,其行为与湍东建安诉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辩称不予支持,德瑞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止)。二、驳回原告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士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瑞公司所发出的600张模板,系由常士杰接收,而常士杰系德瑞公司的合作经销商,并非湍东建安收货人员,故不能认定德瑞公司是对湍东建安的履行。在湍东建安向德瑞公司发出催货通知要求其在10日内供货后,德瑞公司仍未按期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湍东建安有权选择要求德瑞公司继续履行或返还货款。故湍东建安诉请返还货款由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德瑞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关于600张模板问题,属德瑞公司与常士杰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德瑞公司可与常士杰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故城县德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娄理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