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884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2.80元,减半收取计4,39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浦雪明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书 记 员 邹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