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27号
原告: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康工路18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效,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省榆树市。
第三人: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312国道北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告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效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