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申20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康工路18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县城312国道北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彬,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 再审申请人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乡县湍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10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晶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