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852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智铭光电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117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智敏。
原告**与被告兰州智铭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齐红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