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
负责人:霍振峰,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武,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京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惠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京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