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执恢85-1号
申请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河东路****楼**101。
法定代表人:师松立,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武,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福司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付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兴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彭营村唐湾路口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付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中路南侧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惠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福司特食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南阳市福司特食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并实际控制、登记在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汇鑫花园裙楼商业-01层(证号为深房地字第**);汇鑫花园裙楼会所-02层(证证号为深房地字第**;汇鑫花园裙楼会所-03层(证号证号深房地字第**汇鑫花园裙楼会所-04层(证号深证号深房地字第**鑫花园裙楼商业-02层(证号深房证号深房地字第**产,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上述财产为申请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本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买受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166900000元竟得(拍卖款166900000元从申请执行标的中扣除)。申请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款166900000元用于清偿(2020)豫13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标的。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南阳市福司特食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申请执行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福司特食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