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6813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三,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6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殿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