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执异122-130号
案外人: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路汇鑫花园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朴,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
负责人:霍振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开大学附属中学南阳分校。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西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天柱,该学校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谭万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福康洗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京达宾馆门面房/div>
法定代表人:尚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维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盛唐商务苑/div>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东兴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北京路西侧中段**楼/div>
法定代表人:田光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京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高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福司特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付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兴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南路彭营村唐湾路口iv>
法定代表人:王付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中路南侧iv>
法定代表人:惠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阳市金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北建材市场**楼iv>
法定代表人:段保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京宛有色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麒麟路**iv>
法定代表人:李留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华,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执行***、王华、***、南开大学附属中学南阳分校、南阳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天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福康洗涤有限公司、南阳市维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东兴建材有限公司、南阳市京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福司特食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金剑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阳市京宛有色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九个案件过程中,案外人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对执行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汇鑫花园二期裙楼1-4层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案外人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奥特佳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怡琳
审判员 杨峨生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