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203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3日,住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00719141859Y。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众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006987458473。
地址:南阳。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众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民工工资共计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诉状)
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到2017年,由被告***带领五原告等人使用被告南阳市众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资质在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市香溪美地小区工地干活,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据不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持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