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92民初66号
原告: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南站新区松山办事处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格林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格林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9元,减半收取3624.5元,由原告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