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711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南站新区松山办事处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辽079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本院对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阳路以南土地面积239070.7平方米,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以南土地面积107385平方米进行了查封,对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但有多家法院在本案之前进行了查封、冻结,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债券、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