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4财保11号
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南站新区松山办事处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郑晓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锋,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系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刚,董事长。
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485.00元,同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485.00元。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提取、转付、转让、抵押或设定任何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3,922.43元,由申请人辽宁华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