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

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朝阳康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执恢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高占昌,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新世纪社区V区九地。
法定代表人:康振东,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与朝阳***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2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朝阳***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建平县富山农业园区的办公楼(在建工程)和杂粮食品精深加工项目1-5号车间(在建工程)进行评估,但申请执行人因未垫付评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评估公司将司法鉴定委托业务退回,现申请人暂时不要求法院评估拍卖查封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恢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晓辉
执行员  崔 凯
执行员  杨 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