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民初5432号
原告:赵洪波,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王婷波,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朝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三家乡富合村。
法定代表人:张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武,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高占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昌,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建平县。
被告:朝阳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育才社区**24地****
法定代表人:刘磊,经理。
原告赵洪波诉被告王婷波、朝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朝阳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洪波负担。
审判员 房孝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