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2民初2225-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师,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晋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高占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柏祥,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主张被告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其父亲暴树林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仲裁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其父亲暴树林工作的工资,故***的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国昌
人民陪审员  邹吉庆
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