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

建平润丰建筑案件流拍以物抵债确权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朝执字第123-1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万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天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朝阳宏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朝阳天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旗大街39号阿波罗购物广场房产第二期第1层795.45平方米、第2层884.66平方米,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旗大街39号阿波罗购物广场房产第一期第10层1625.02平方米、第二期第3层1912.94平方米、第4层1923.7平方米。经三次拍卖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84.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朝阳天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旗大街39号阿波罗购物广场房产第二期第1层795.45平方米、第2层884.66平方米,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旗大街39号阿波罗购物广场房产第一期第10层1625.02平方米、第二期第3层1912.94平方米、第4层1923.7平方米,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84.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抵偿1284.8万元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建平润丰建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