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02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71763.2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人民应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15日止)。案件受理费727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790。由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