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325号
原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海峰,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石红亮,该站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晓玮,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开发区段三里桥村委门面4-5号。
法定代表人贺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中心血站)与被告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心血站的委托代理人石红亮、杨晓玮,被告环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三门峡市中心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三门峡市中心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同时,还约定了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造价、质量标准等具体条款。2014年8月,原告发现因空调管道开裂渗水造成中心血站职工餐厅墙体开裂。2014年9月,原告委托中国水电十一局郑州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对职工餐厅地基基础及周围岩土工程进行勘察,经勘察发现职工餐厅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墙体出现裂缝,建筑物周围地面局部也出现裂缝。同时,报告指出餐厅南首空调机井周围含水率较高,现餐厅场地已经出现湿陷性沉降。由此可见,水是因其不均匀沉降的外部因素,水侵后改变黄土原有土质结构,造成上述墙体开裂现象。根据《三门峡市中心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合同》第9条约定,该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主要部分、设备、包括井系统及设备等质保期为五年。现该设备还处于质保期中,原告有权对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经核算,涉案工程在施工完毕后对工程造价进行设计,造价为110余万元,因该工程是因为被告的施工不合格而要求重建,则该部分重建费用及其他费用130万元应当由被告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害130万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至赔偿款支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截止目前为止,原告所施工的空调管道完好无损,从未发生过开裂渗水的情况,退一步讲,如果空调管道开裂,空调系统必然无法正常运行,自空调系统验收交付使用以来,被告的空调系统一直正常运行,因此也可能是空调管道开裂;原告所建餐厅位置地下属于回填土层,未在规划建筑范围之内,原告也未履行建筑审批手续,是在没有进行地质勘探,没有监理,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其在施工之前也未进行地下岩土勘察,地基、桩基未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理,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该餐厅大约于2011年底投入使用,餐厅周围就铺设有办公楼的下水道管网,办公楼的生活用水、整个餐厅周围及院内地面上的雨水、餐厅内的污水等均通过该下水道管网排除,在餐厅使用后不久就发现下水道长期漏水。地基也早在2013年就开始慢慢下陷,直到2014年发现墙体开始裂缝,下水道管网也先后多次进行开挖维修及更换管道。综上,该墙体开裂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原告中心血站对其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施工项目发布施工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记载的空调形式为地下水水源热泵式中央空调机组,设计单位为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2010年8月16日,被告环发公司就该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为:利用地下水作为地源热泵系统的低位热源时,我们在设计时采取的技术措施为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对项目所在地的水量、水温以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查,从有关水利部门调取当地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参照井的状况,来确定该地区具备安装水源热泵的先决条件;经计算,空调主机运行时的井水需求量为40m3/h,根据上述情况,可得知共需2孔热源井,其中供水井一孔,回灌井一孔,满足中央空调系统的需求;热源井位布局规划中,结合实际情况,将2孔热源井设计在机房北侧15.9米处,成井间距为40米,成井后井室及检修孔均隐藏于地下,封井后恢复原路面。2010年8月18日,被告环发公司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中心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施工项目,中标价为162.79万元。2010年8月31日,中心血站和环发公司签订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合同1份,主要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三××市××路东侧、××环路南侧;工程内容及范围为中心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末端、机房及井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安装工程范围具体依据中心血站提供的水源热泵中央空调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具体内容包括水源热泵中央空调主机的供货与安装施工、水源热泵系统机房的辅助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施工、综合楼末端系统的设备供货及安装、空调井的成井施工、空调井管网及空调管网的铺设;工程造价为1610000元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日期为100天。
合同签订后,环发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向中心血站递交施工组织方案,经同意后进场进行施工,施工顺序分别为室内末端、外管网、机房、供回水井。施工中,环发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对中心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1#井开钻,2011年1月12日结束,2#井于2011年3月6日开钻,2011年4月20日结束,全部工程于2012年11月6日竣工。2011年4月27日,中心血站经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建设附属用房(餐厅和设备用房)及大门。后经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设计,由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于2011年10月开工,2012年6月建成。建成后1#取水井位于餐厅房屋西南部,2#回水井位于房屋南边20多米处。
2012年11月12日,中心血站搬迁至新办公楼,中央空调正式投入使用,在运行中发现2#回水井井水外溢,后将1#取水井改为回水井。2013年1月21日,发现1#井也有溢水现象,检查发现在井上部4.3M处井管被杂物填堵,大量回水经管道沟侵渗至房屋地基基础内,随后发现房屋基础,墙体多处产生裂缝。水利局考虑1#井回水不稳的相关情况后,要求打3#井,环发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开钻,5月22日结束。之后,中心血站的餐厅墙体裂缝有所增加,外墙砖也有脱落,停车场和食堂门前道路多处裂缝并逐渐加大。之后,中心血站委托中国水电十一局郑州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对职工餐厅建筑场地岩体工程进行勘察,该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勘察报告,建议:1、拟建场地的底层主要由填土、第四纪全新世和晚更新世冲积成因类型的黄土状粉土层、黄土状粉质粘土层和冲洪洪积积成因类型的卵石层构成,场地内主要地层的层面坡度较小;2、上部地基土中至高压缩性,下部地基土中至低压缩性,建筑场地的湿陷类型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地基的湿陷等级为II级;3、拟建场地在勘察深度内未见地下水,设计、施工时可不考虑地下水的影响;4、职工餐厅场地已经出现湿陷性沉降,部分地基土已受水侵湿;5、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如果地基土受水侵湿,将会引起湿陷变形,这种变形往往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变形速率较大,且不均匀,对建筑物的破坏性较大。此项勘察,中心血站支付勘察费18000元。2014年9月,中心血站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测试中心对职工餐厅墙体出现裂缝进行检测,该中心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1、职工餐厅上部结构出现裂缝,主要分布在墙、梁跨中附近、柱、板等部位,墙体最宽处裂缝约15mm;2、经现场整体垂直度检测发现该房屋部分垂直度偏差已超过国家规范限值;3、职工餐厅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上部结构出现裂缝,已影响房屋整体安全;4、建议对该房屋裂缝、变形进行检测,并应尽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策安全,该房屋在采取措施前建议停止使用。此项检测,中心血站支付检测费30000元。2014年,中心血站委托三门峡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心血站的食堂、设备房及大门门卫房工程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三康造审字(2014)第034-3号审核报告,该工程总结算价位1477309.07元(其中大门门卫房工程52506.22元、设备房工程718009.99元、食堂工程706792.86元)。
2015年5月14日,中心血站认为环发公司应承担因其工程质量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从起诉日至赔偿款支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中,中心血站申请对其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工程中的1#井和该井配套管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职工餐厅地面下陷、墙体开裂及1#井周围的路面、停车场、管道沟、管网的质量状况、形成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通过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一)1#井和该井配套管网的工程质量问题分析:中心血站空调系统是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即是以地下水作为能量载体,抽水和回灌形成一个完整的水循环系统。当时采用抽一回一是空调运行的设计思路。环发公司1#、2#空调井成井报告显示:1#井在地下147M以上土层为粘土、细砂和亚粘土等;2#井在地下140M以上为胶洁砂、亚粘土、粘土和中砂层等。卷宗资料及当事人代表现场介绍相关情况均证实该空调系统在运行时回灌井多次出现溢水现象,同时将1#、2#井的抽水和回灌进行了互换。这种溢水现象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属于质量问题。该问题产生的原因为:采用一口井抽水,一口井回灌不合适。根据地质构造和多年试验总结数据结果,一口抽水井应配设二~三口回灌井,具体怎样配设应通过实验确定。新颁《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2014中条文说明第4.2.7条》,其单位回灌量是单位抽出水量的1/3~1/2,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经验结果。水利局要求再打一口井,目前一口井抽水,二口井回灌水,再没有出现溢水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对地下水源的影响应进行观测和评估。(二)1#井周围餐厅地面及地基、路面、停车场、管沟下陷情况分析:1、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该区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知,该场地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湿陷等级为Ⅲ级(严重)~Ⅱ级,湿陷性土体最大深度为19.0M。该地基土受水浸渗及在上部荷载作用下极易产生塌陷和不均匀沉降。2、当事人提供2014年9月11日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1#井周边18.3M以上为Ⅱ级湿陷性黄土状粉土。各勘探孔土层的自然含水量在下半部7~20米明显增大,有的高达28﹪~29﹪,同时也显示该下部土层已受水浸湿,程度较大,靠近1#井的最严重。这就说明该地域地下湿陷性黄土已被水浸湿,发生湿陷,是该场地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大面积下陷,靠近1#井周围下陷量偏大的直接原因。3、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成井报告》显示:该场地地下水位应在46~50M处,井深160M,机械成孔直径为600mm,井壁管为325×7M的螺旋钢管,滤水管为325×7M的镀锌桥式管;钢管与井壁之间46~50M处以上用粘土回填封孔止水,下部用砾石料进行回填。依据现场勘察和当事人介绍可知,该空调系统在运行中将1#井由开始的抽水井变为回灌井使用。4、综合以上分析认为:该空调系统在运行初期,抽水井和回灌井的水回路还未形成时,在回灌井周围局部地下水位上升,从而对原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进行浸湿,反复作用达到一定程度使该地域在上部荷载作用下产生下陷。5、地表水的情况分析:从三门峡市气象局了解到,2014年6~7月份降水量略低于往年,但8月份略有增加,9月份降水量明显增大,达到202.4mm。根据该案件涉及的场地情况分析,在地面没有下陷前,该地域排水畅通,地表水不会影响到建筑物,其次地表水若有影响也只是局部,面积没有这么大。故排除地表水的影响因素。但该地域下陷对管沟和地面造成损伤后,地表水有下浸加重作用。(三)职工餐厅质量问题分析:职工餐厅内外墙体多处产生水平裂缝、斜裂缝和群体裂缝;建筑西外墙向西最大倾斜尺寸146mm;室内地坪向西南方向整体塌陷倾斜,相对沉降高差309mm。上述质量问题是因房屋基础下卧层湿陷性黄土受水浸渗,房屋地基基础、室内地坪产生塌陷和不均匀沉降所致。原因分析:1、1#回水井与房屋质量问题因果关系分析:1#回水井距房屋西外墙0.9M,距南山墙3.8M,距排水沟检查井井口地坪1.55M。1#井回灌水导致地下水位局部上升对湿陷性黄土浸渗而湿陷,是造成房屋室内地坪塌陷、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的直接原因。2、职工餐厅与1#井的距离只有0.9米,不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3.1.3条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的相关规定;新颁(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2014、4.1.12条)规定,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当事人提供资料中的1#、2#、3#空调系统井成井报告中附有中央空调井位平面图,该图显示各井位置和办公楼、食堂、设备房的位置关系。该图井位设计未考虑相关建筑(已建及已规划拟建)的安全距离。这是房屋产生质量问题主要原因。职工餐厅尚未见到建设时的《岩土勘察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但从时间关系上来看,在设计前做地质勘查也检测不到1#井周围土体的浸水现象。3、设计房屋室内外高差300㎜,外墙四周均做有1.5M宽混凝土散水;散水外种植地地表面较低,雨水向四周排放流畅,即雨水不会积聚在建筑物周边,浸渗致房屋基础下卧土层内。4、房屋操作间排水沟,设计采用05YJ12图集107页9详图,排水沟为混凝土防水地沟,纵向坡度1%;另房屋基础下部为3.0M厚3:7灰土垫层,防水性能较好,即排水沟不会因开裂和渗水,而浸渗致房屋基础3:7灰土垫层下部;即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与操作间排水沟无因果关系。(四)房屋西侧道路、南侧停车场及管沟质量问题分析:道路东边紧邻1#回水井,路面和路基在8.5×27M范围内整体塌陷,相对沉降高差405mm。停车场西北角距1#回水井3.8M,地坪和基层整体向西北方向塌陷倾斜,相对沉降高差678mm。上述质量问题:是因道路、停车场下部湿陷性黄土受水浸渗,致使道路、停车场整体塌陷和倾斜。原因为:1、道路在停车场和职工餐厅处起坡,起坡高度740mm;停车场高于路面400~700mm,雨水排放流畅,即不会因雨水积存而浸渗至混凝土基层下部土层内。2、空调管网系统1#回水井情况分析:中央空调1#回灌井,使其周边地下水位局部上升,对其原湿陷性黄土层受水浸而湿陷,在上部自重作用下发生沉陷,是局部道路和停车场沉降的直接原因。砖砌管沟不适用于该湿陷性黄土地区,管沟内的水对黄土层下沉有加重作用。(五)职工餐厅、道路及停车场受损程度分析: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涉案房屋室内地坪整体塌陷和倾斜,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结构墙体倾斜和开裂;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为Du级,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u级,房屋整体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su级。即房屋严重影响整体承载能力,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依据现场勘察结果,判定局部道路、停车场及管沟已不能满足其功能要求,应进行处理。该鉴定中心通过上述分析,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陕信(2015)鉴字77号鉴定意见书,认为:(一)、三门峡市中心血站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中的1#井和该井配套管网的工程质量情况:1、空调运行系统采用地源水循环系统,管网配套工程抽水井和回灌井在设计和施工中,未考虑单位抽水量和单位回灌量。造成一口回灌井不能满足该系统的要求。2、现在增加了3#井,应对该中央空调取水和回灌水平稳性进行观测。(二)、三门峡市中心血站职工餐厅地面下陷、墙体开裂及1#井周围的路面、停车场、管道沟、管网的质量问题及形成原因:1、职工餐厅整体安全性评级为Dsu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道路局部和停车场已不能满足要求,应进行处理。2、1#井回灌水使局部地下水位上升,使其下部湿陷性黄土层受水浸湿而发生湿陷,导致地面下陷,这是该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3、中央空调水井选址未考虑到距建筑的安全距离,是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4、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砖砌管沟不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要求,该沟内的积水对其局部地面下沉有一定的加重作用。(三)、职工餐厅拆除重建、道路、停车场修复费用估算:肆拾捌万捌仟玖佰伍拾捌元(¥488958元)。
另查明:1、中心血站于2009年7月7日经三门峡市建委审批建设办公楼,在该规划图纸上并未有食堂和设备用房,而本案涉及的餐厅规划于2011年4月27日经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
2、2011年4月,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的中心血站设备房和食堂施工图中,标注有1#井、2#井、3#井的具体位置。双方对此施工图产生争议,中心血站认为该图为环发公司成井报告后边所附,而环发公司则认为其成井报告并未附该图,并且按照图纸的时间,当时1#井和3#井尚未建设成。
本院认为:原告中心血站与被告环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对原告中心血站综合楼安装中央空调系统,施工完毕后,由于被告安装的1#井回灌水使局部地下水位上升,使其下部湿陷性黄土层受水浸湿而发生湿陷,导致原告职工餐厅下陷、墙体开裂等事宜,双方产生争执,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井和职工餐厅的规划选址问题;造成职工餐厅下陷、墙体开裂等情况的责任问题。
一、1#井和职工餐厅的规划选址问题
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水源热泵中央空调施工图纸(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规划)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其中在综合楼的施工中,均是按照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的图纸进行,而对于室外空调井的选址规划,双方均未提交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规划图纸。本案中被告未提供选址图纸及施工日志,结合被告在招标前对原告场地的调查,本院确定对于空调井的选址不在规划范围之内。2010年7月份,原告对外发布其综合楼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的招标公告,而在此时,原告规划范围内的建筑仅限于综合楼1幢。被告施工的1#井于2011年1月12日完工,因为地源热泵系统是个整体工程,为保证空调的使用功能,回水井和抽水井距离太远会影响制冷和供暖的效果,由此可以确定室外空调井的整体布局在1#井完工时已经形成,而空调井是在原告院内开打,没有原告对其选址位置的确定,被告是无法开打。原告建设完综合楼后,对于附属设施的位置确定就应具有预见性,而在1#井完工后,原告的职工餐厅才经过审批,并形成规划图纸,职工餐厅施建过程中,原告应当能够预见到1#井与职工餐厅的安全距离无法达标仍继续施工,也未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及安全风险评估。被告作为专业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企业,在室外空调井选址过程中,缺少预见性,在职工餐厅的建设过程中,也未及时提出意见。故原、被告双方对于1#井和职工餐厅的选址问题均负有责任。
二、造成职工餐厅下陷、墙体开裂等情况的责任问题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职工餐厅发生下陷、墙体开裂等状况是因为1#井回灌水使局部地下水位上升,使其下部湿陷性黄土层受水浸湿而发生湿陷。首先,鉴定意见并未对1#井的质量提出异议,在此空调井的规划前,被告已经对空调井的地质勘探进行的测试,决定采用一口井抽水,一口井回灌,而鉴定机构认为此思路不合适,一口抽水井应配设二~三口回灌井。采用一口井是导致出现溢水现象,1#井周围受水浸渗严重的原因。其次,被告在建设综合楼前,对办公楼场地岩土工程进行勘察,得出场地结论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湿陷等级为Ⅲ级(严重)~Ⅱ级,而在职工餐厅建设前,原告未进行岩土勘察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而进行施工,此时室外空调井的整体布局已经形成,最终使1#井周边地下水位局部上升,原湿陷性黄土受水浸而湿陷,上部自重作用下发生沉陷。另外发生沉陷,原告的砖砌管沟不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要求,该沟内的积水对其局部地面下沉有一定的加重作用。
综上,原、被告对导致职工餐厅、道路局部和停车场等地面下陷的原因均具有过错,综合分析成因,本院认为双方应各承担50%责任为宜。鉴定意见书已经认定原告所有的职工餐厅、道路局部和停车场已不能满足要求,应进行处理,拆除重建的评估费用为488958元,原告在发现墙体开裂后,委托评估机构寻找开裂原因产生的检测费30000元和勘察费18000元,也属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损失范围之内,共计536958元。故被告应承担因其原因导致原告损失的268479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环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损失268479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38070元,被告负担28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