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东街2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住所地渑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221执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