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闫光金、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东街2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住所地渑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221执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