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242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70666636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后原告*三军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