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住所地渑池县。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民终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