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民初3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