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民初3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