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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潼南区朝璟货运代理服务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潼南区朝璟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经营者:**,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审被告:广东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顺庆信拓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经营者:张弛,住重庆市北硝区。 上诉人清远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潼南区朝璟货运代理服务部及原审被告广东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庆信拓商贸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3)川1302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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