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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源许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财保933号
申请人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龙源许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58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源许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85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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