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北安路恒大翡翠华庭5号楼103门市。
法定代理人:冯吉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牡丹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尹洪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