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北安路恒大翡翠华庭5号楼103门市。
法定代理人:冯吉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牡丹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尹洪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