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第三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32民初3394号
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兴国县潋江镇下渡村下渡组。
法定代表人钟衍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佑官,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棱解放路牌头204路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罗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剑,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地址: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项目部负责人梅辉华。
被告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邓县仁,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邓敏卿,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平华,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邓县仁、邓敏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亿民商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衍涛、委托代理人谢建民,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江西沃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剑,被告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兴国沃发公司”)、邓县仁、邓敏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梅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被告项目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0207.54元,逾期利息453858.13元,已付利息152808.85元,未付利息75432.7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6944.9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还清日止,合计672585.3元;二、判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其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278267.7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一、2016年8月9日,被告梅辉华以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都约定了混凝计量方式、单价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如被告不按时支付混凝土货款的,则被告应向原告从约定次日起按兴国县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暂停混凝土;并约定被告发生逾期付款、恶意拖欠砼款、材料款和工人工资,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等义务,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结算后,原告供给被告混凝土货款共计3085616.5元。三、原告收到被告货款后应按照先付逾期付款利息、后还贷款的原则,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707191.15元,仍欠货款378425.35元,逾期付款利息为228241.63元,在原告收到被告货款后已先付逾期利息152808.85元,仍欠逾期利息75432.78元未付,还有逾期违约金付款息136944.98元未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还清日止。四、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提供虚假混凝土数量为1.6万m3为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该标段为混凝土数量1.6万m3,要求垫资混凝土3000m3。垫资的混凝土货款在竣工验收日3个月内全部结清;且原告实际供应该项目的混凝土数量为10636m3。原告认为:被告是故意隐瞒混凝土数量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其行为违背诚信、构成欺诈,造成原告可以获得的利息重大损失:①原告垫资混凝土3000m3已结算金额为830292元的15个月利息为249087.6元;②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第十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内约定方量折合砼价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约定不清楚的,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该标段各栋号或施工段区总图纸或清单所含的砼实际总量折合砼价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少供5364m3×272元/m3=145900.80元×20%=29180.16元。二项累计278267.76元。综上,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将合同履行完毕,而被告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给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二、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1)原、被告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证明(2)双方在合同中都约定了混凝计量方式、单价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证明(3)被告不按时支付混凝土货款的,则被告应向原告从约定次日起按兴国县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暂停混凝土;证明(4)被告发生逾期付款、恶意拖欠砼款、材料款和工人工资,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三、原告所供被告混凝土对帐结算单明细12张,证明原告从2016年8月11日-2017年8月31日所供被告的混凝土已办完结算手续。四、分段调价汇总表l份,原告送达被告“调价通知单”10份、“水泥厂价格调整通知单”8份,证明本项目的混凝土单价发生调价时,取得被告的确认。五、混凝土结算汇总表1份5页、计算逾期利息清单l份2页、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清单l份2页、证明(1)原告所计算逾期利息的依据是根据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的;证明(2)原告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是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六、赣州新南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议记录l份,证明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兴国经济开发区2016年标准厂房1#-7#厂房,在2017年3月17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七、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1份14页,证明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与刘明孙共同出资新办的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明细单和兴国农商银行贷款利率速查表各一份,证明被告付款及欠款详情。
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辩称:一、被告江西沃华公司与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江西沃华公司在原告亿民商砼公司购买混凝土3083915.75元,被告江西沃华公司已支付混凝土款2860000元,尚欠混凝土款223915.75元。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垫资的混凝土款在竣工验收日起3个月内全部结清”,目前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亿民商砼公司主张被告江西沃华公司支付混凝土款尚未到达付款期限,被告江西沃华公司在竣工验收日起三个月内会向原告付清全部混凝土款。三、原告申请法院保全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1000000元属于错误保全,请求法院尽快解除保全,避免造成被告江西沃华公司更大损失。四、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系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下设的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综上,被告江西沃华公司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对其辩称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国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的企业信息。二、手机信息截图一份,证明截止至2018年2月13日一标(江西沃华)欠货款495616.5元,三标(中海诚壹)欠货款872316元。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兴国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一标段尚未验收完毕。
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县仁、邓敏卿同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的答辩意见。
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
2016年8月9日,原告亿民商砼公司与被告项目部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使用混凝土的单位工程名称为兴国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工程一标段;施工单位为被告江西沃华公司;混凝土供应数量约1.6万m3(以实际供货为准);供货期为2016年8月9日至工程竣工;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原告亿民商砼公司为被告项目部垫资混凝土3000m3,被告项目部对上月超出垫资总量的货款于次月10日前结清给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垫资的混凝土款在竣工验收日起3个月内全部结清给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如被告项目部不按约定付款应从约定次日起按兴国县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给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如被告项目部未按合同条款支付原告亿民商砼公司混凝土款,视为违约,应以所欠混凝土款按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亿民商砼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混凝土的强度、单价、质量验收情况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履行中,原告亿民商砼公司按合同约定供给被告项目部混凝土。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对被告项目部以下时间支付的金额无争议;被告项目部对原告亿民商砼公司以下时间供混凝土的货款无争议(详见以下原、被告履行情况表):

原、被告履行情况表

时间

原告供货货款(元)

被告项目部支付金额(元)

2016年8月1日—2016年10月10日(垫资混凝土3000m3)

830292

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31日

209235

2016年11月

432035

2016年11月29日

200000

2016年12月

600240

2017年1月

351300

2017年1月9日

60000

2017年1月25日

1000000

2017年2月

5000

2017年3月

263350

2017年3月8日

50000

2017年3月16日

50000

2017年3月27日

100000

2017年4月

132508

2017年4月11日

100000

2017年5月17日

200000

2017年5月26日

500000

2017年6月

243538

2017年6月19日

100000

2017年7月

16317.75

2017年7月21日

200000

2017年8月

1800.75

2018年2月14日

300000

施工结束后,被告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被告项目部施工的兴国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一标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但竣工验收报告填表说明为:“日期——以验收小组形成统一通过意见当时为准”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在该报告施工单位栏加盖了印章,并签收了验收意见:“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加盖了印章同意验收,但均未填写日期。勘查单位未加盖印章。
另查明,被告项目部是被告江西沃华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因被告项目部未付清货款,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项目部与原告亿民商砼公司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除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亿民商砼公司与被告项目部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但总计不能超过月利率20‰,对其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按月利率20‰计算为宜。合同履行中,被告项目部对原告亿民商砼公司供货数量及货款金额并无异议。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对被告项目部的付款金额也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被告项目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是先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后给付货款,还是先给付货款后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应先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后,再行给付货款更符合交易习惯。按此计算方法(详见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给付货款及利息计算清单)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项目部在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处还预存货款562147.51元,还欠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垫资款830292元,待竣工验收日起3个月内结清。争议焦点二:有关竣工日期问题,被告项目部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发包人建设单位也已盖章确认,只是勘查单位未盖章而拖延了出验收报告,但其在初验验收单中又签字同意验收,因此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应以被告项目部提交验收报告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10月15日为竣工日期。则原告亿民商砼公司的垫资款830292元,被告项目部应在竣工验收日起3个月内结清,逾期未结清,也应按月利率20‰计息。被告项目部在原告亿民商砼公司处预存货款与原告的垫资款相抵后,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项目部仍欠原告垫资款279128.62元未付。有关被告项目部欠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因被告项目部是被告江西沃华公司的下属机构,且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开办的被告江西沃华公司承担。原告亿民商砼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缔约过失的损失278267.76元,因混凝土的供应量以实际供货为准,被告项目部又未解除合同,原告亿民商砼公司该主张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告亿民商砼公司扩大诉标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货款279128.62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逾期付款之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付清货款279128.62元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三、驳回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3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8元,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承担12272元,原告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承担6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贞勇
人民陪审员  黄邦明
人民陪审员  胡华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威
附:

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

给付货款及利息计算清单

货款(元)、付款(元)情况

本金(元)

利息(月利率)

计息日期

天数(天)

利息(天)

2016.10.10-2016.10.31货款209235

209235

20‰

2016.11.11-2016.11.29

19

2650.31

209235-197349.69(付200000其中利息2650.31)

11885.31

20‰

2016.11.30-2016.12.10

11

87.1589

11885.31+2016年11月份货款432035

443920.31

20‰

2016.12.11-2017.1.8

29

8582.4592

443920.31-51330.38(付60000其中利息8669.62)

392589.93

20‰

2017.1.9-

2017.1.10

2

523.4532

392589.93+2016年12月份货款600240

992829.93

20‰

2017.1.11-

2017.1.24

14

9266.4126

992829.93-990210.13(付1000000其中利息9789.87)

2619.8

20‰

2017.1.25-

2017.2.10

17

29.6911

2619.8+2017年1月份货款351300

353919.8

20‰

2017.2.11-

2017.3.7

25

5898.6627

353919.8-44071.65(付50000其中利息5928.35)

309848.15

20‰

2017.3.8-

2017.3.10

3

619.6962

309848.15+2017年2月份货款5000

314848.15

20‰

2017.3.11-

2017.3.15

5

1049.4937

314848.15-48330.81(付50000其中利息1669.19)

266517.34

20‰

2017.3.16-

2017.3.26

11

1954.4603

266517.34-98045.54(付100000其中利息1954.46)

168471.8

20‰

2017.3.27-

2017.4.10

15

1684.7163

168471.8+2017年3月份货款263350-98315.28

(付100000其中利息1684.72)

333506.52

20‰

2017.4.11-

2017.5.10

30

6670.1237

333506.52+2017年4月份货款132508

466014.52

20‰

2017.5.11-

2017.5.16

6

1864.0581

466014.52-191465.82(付200000其中利息8534.18)

274548.7

20‰

2017.5.17-

2017.5.25

9

1647.292

274848.7-498352.71(付500000其中利息1647.29)

-223804.01

2017.5.26

0

0

-223804.01-付100000

-323804.01

2017.6.19

0

0

2017年6月份货款243538-323804.01

-80266.01

2017.7.11

0

0

-80266.01-付200000

-280266.01

2017.7.21

0

0

2017年7月份货款16317.75-280266.01

-263948.26

2017.8.11

0

0

2017年8月份货款1800.75-263948.26

-262147.51

2017.9.11

0

0

830292垫资款-262147.51

568144.49

20‰

2018.1.15-

2018.2.13

29

10984.1257

568144.49-289015.87(付300000其中利息10984.13)

279128.62

2018.2.14

备注:合同垫资混凝土3000 m3计垫资款830292元从2018.1.15日开始按月利率20‰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