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2民初3394号
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兴国县潋江镇下渡村下渡组。
法定代表人:钟衍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棱解放路牌头204路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地址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项目部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28×××3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整,或其他等值财产及房产;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银行存款100万元整,或其他等值财产及房产;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在兴国县劳动监察局缴纳的“兴国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一标段1#-7#厂房建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5万元整;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赣昌商业银行向阳支行62×××7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整,或其他等值财产及房产。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公司所有的赣B×××××重型专项作业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查封、冻结***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本案当事人,对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财产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其他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价值总额100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判决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华建设工程公司、兴国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价值总额100万元的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房产,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亿民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