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2411号
原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1号楼的第二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WLT30。
法定代表人:苏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超,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盛宾,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咕咕狗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5号俊世大厦第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ME2R6T。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吕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咕咕狗孵化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58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艳杰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人民陪审员 苏丽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华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