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373号
原告:***,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庞统,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楼的第**楼。
法定代表人:苏艳。
原告***与被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蓝 彬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关伟明
书 记 员 赵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