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诉广西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373号

原告:***,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庞统,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楼的第**楼。

法定代表人:苏艳。

原告***与被告广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蓝 彬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关伟明

书 记 员  赵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