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917号
原告: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东街,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62010005311155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200号(11)1幢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M6GF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5元,由原告榆中振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