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3栋3层S8号。
原告***与被告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京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691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