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南花卉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花卉有限公司与上海闽盛苗木园艺场、***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松执字第618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闽盛苗木园艺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福建省闽南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闽盛苗木园艺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闽盛苗木园艺场、***支付2014年转让款102,803.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6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闽盛苗木园艺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至上海市车辆、房地产、证券、金融及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两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南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闽盛苗木园艺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代理执行员***代理执行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明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