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117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盐边县。
被告:四川公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99037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