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望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公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22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公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78号6楼。
法定代表人:铁超,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公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