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蜀建工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3民初690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盐源县。
原告:***,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盐源县,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丛,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盐源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
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7层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源县世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源县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住盐源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源县世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