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蜀建工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容,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被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7层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953303。

法定代表人:石洪。

被告: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远益。

原告***与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县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国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凌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