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7723号
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A座803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7层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黄龙根,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康蜀建工有限公司、**黄龙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