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蜀建工有限公司

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康蜀建工有限公司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7723号 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A座803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7层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黄龙根,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康蜀建工有限公司、**黄龙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