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蜀建工有限公司

裕***、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34执保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裕***,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区。 被保全人: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康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裕***申请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康蜀建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中,经查,被保全人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90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扎西平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翻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