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17号
原告:浙江创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路1388号金丰源工业园2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梅东花园B区48幢204-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创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南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创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创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南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创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南太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