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41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汉族,住**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杉,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