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炫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金域华府1号商铺6楼。
法定代表人:段鹏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作出的(2017)甘0103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8751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810元。
本案经执行:
1.2019年6月1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9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19年7月15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生变动。
4.2019年9月30日、11月12日,均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生变动。
5.2019年11月2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经过告知给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家
审判员 何建国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伟